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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2710)

更新日期:106-03-22

營利事業之資產(限於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及第60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3類),如果遇到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並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3種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1)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2)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3)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如果未能於60日之期限內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可以自行延期30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但是其申報重估價值有錯誤時,不得享受改正申報之權益。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5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
(財政部64.5.2台財稅第3313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