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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財政部93.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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