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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906)

更新日期:107-07-16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