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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設備折舊如何計算?免稅獎勵設備於轉讓後之租稅獎勵是否延續? (2511)

更新日期:106-03-21

營利事業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於免稅期間屆滿之日前,將其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受讓之公司於受讓後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其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得由受讓之公司繼續享受。上述情形,轉讓之公司於轉讓後不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