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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0319)

更新日期:112-05-10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得實施下列稅捐保全措施,但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另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3.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且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