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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提起訴願,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停止執行,俟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財政部94.11.17.台財稅字第094045652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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