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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論處之案件,無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均應以銷售額為計算處罰之基礎。至銷售額之定義,應分別依照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9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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