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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罰,營業人於營業場所使用未經稽徵機關核備之收銀機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要求該營業人提示該收銀機之有關文件,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其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601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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