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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財政部72.10.22.台財稅第375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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