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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罰,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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