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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款,涉嫌漏稅者,應以在調查基準日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上開調查基準日之認定是以職司調查之機關接獲檢舉偵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案件,對涉及下手營業人,如已查獲漏稅之事實並取得具體證據者,應以查獲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如須移請稽徵機關查核始能確定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捐者,其調查基準日,以稽徵機關函查日為準。(財政部賦稅署81.7.22.台稅二發第8108045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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