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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之「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如何認定?(0632)

更新日期:112-05-10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財政部99.11.10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