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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罰,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8.8.11台財稅第780211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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