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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之產製廠商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菸酒稅?(5704)

更新日期:113-03-26

一、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二、繳稅方式自行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或交易明細表)。
(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
二、繳稅方式如下:
(一)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稅。
(二)便利商店繳稅: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
(三)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持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稅。
(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採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透過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可使用納稅義務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
(五)以信用卡繳稅(限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或其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信用卡繳稅。(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菸酒稅法第12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