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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資料,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後,自行填具出廠送貨單憑運至參展地點。參展完畢應於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應予補徵菸酒稅款。(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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