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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會受到什麼處罰?(5952)

更新日期:111-01-07

菸酒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上述應納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菸酒稅法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