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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還原納菸酒稅:(一)運銷國外者。(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菸酒稅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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