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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廠商如何申請銷毀及辦理退稅?(5903)

更新日期:107-06-25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向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98.4.29台財稅字第09804011080號令、106.10.3台財稅字第106045562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