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答: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二、我想要贈與1筆土地給配偶,需要繳土地增值稅嗎?辦理過戶有哪些手續及注意事項呢?
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須以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字樣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三、我之前購買了1筆農地,後來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如果下一次移轉前恢復作農業使用還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答: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內,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時趕緊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切記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如再次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就算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也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
四、我在80年取得1筆農地,現在要賣的時候發現土地被占用蓋了房子,沒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少繳一點土地增值稅?
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第一次移轉,或核准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於申報書勾選「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2.契約書影本1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該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五、我有1棟總面積210平方公尺的3層樓的透天,樓地板面積分別是騎樓10平方公尺,1樓60平方公尺,2、3樓均為70平方公尺,除了1樓30平方公尺開設通訊行做營業使用外,其餘樓層面積都是作自用住宅使用,我的土地面積共132平方公尺,請問有多少面積可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呢?
答: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的財政部函釋,同一樓層內如有一部分做營業用,另一部分做住家使用,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一樓使用面積計算,就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核課土地增值稅。
所以你的土地依實際使用情形比例核算結果如下:
非自用住宅面積:1樓營業用面積30平方公尺加騎樓比例分攤之面積5平方公尺,共計35平方公尺(30+10×30/60=35)。
自用住宅面積:175平方公尺(210-35=175)。
自用住宅的比例:83.33%(175÷210=83.33%)。
可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面積:110平方公尺(132×83.33%=110)。
六、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受託人出售土地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七、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答: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臺中市為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八、移轉之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土地增值稅有何之優惠?
答:無論是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移轉時符合要件就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都市土地如為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政府將來以「徵收」、「區段徵收」、「徵購」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就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非都市土地如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九、陳君最近要將已持有超過6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他以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答: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第1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要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所以陳君欲出售之土地,如果符合以上規定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十、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答: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臺中市為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十一、移轉之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土地增值稅有何之優惠?
答:無論是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移轉時符合要件就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都市土地如為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政府將來以「徵收」、「區段徵收」、「徵購」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就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非都市土地如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