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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1-10

一、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2% 之罰鍰。惟每一筆土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三、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