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於112年3月31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買得李小姐土地1筆,未依土地稅法規定向地政機關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即於112年4月10日再行出售該筆土地予陳先生(土地移轉現值為新臺幣130萬5,500元),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本案王先生未依規定申報權利移轉登記,亦未於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是應處罰鍰為1,305,500元×2%=26,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