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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按其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1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轄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代徵人不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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