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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抵扣稅額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二、投資抵減稅額
(一)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二)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三、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  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  )採(C  )與(D  )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  、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四、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某納稅義務人112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0,000元,賣出價額為500,000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112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房屋價額為550,000元,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00元)為549,000元,免稅額單身92,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124,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7,000元)為331,000元,其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5,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92,000-331,000)×5%= 6,300
2.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92,000-331,000]×5%=1,300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稅額
6,300-1,3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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