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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扣除額篇

更新日期:113-04-11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
(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等8項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至於其他非查詢範圍之扣除額,仍須檢附相關證明單據。

                                                                                                112年度扣除額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證明文件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124,000元

不需任何文件。

標準扣除額

與配偶合併申報者

248,000元

不需任何文件。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捐贈(現金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捐贈(實物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1.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購入該財產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以繼承或受贈的非現金財產捐贈者,除受贈機關、
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財產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遺產稅或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捐贈(現金→ 政府)

 (實物 → 政府)

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除土地以外)的捐獻、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文件,或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目的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文件。

捐贈 (土地 → 政府)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

1.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 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2.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包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2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元為限。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

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12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2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台灣綠黨及新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1.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依同法第40條規定,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的支出

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自提議人的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支付與罷免活動有關的費用,可於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於同法第41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

以罷免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依同法第42條規定列報扣除。

私立學校法規定的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每人207,000元。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僅檢附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惟嗣後檢附與之前提供的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且經鑑定後取得的身心障礙證明,則可以追認其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2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3.於112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4.不適用之情形:
(1)經減除本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一、符合第1項者應檢附: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4)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

二、符合第2項者應檢附:112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1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能等級,並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3項者應檢附:
1.112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須檢附111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2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

二、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二者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收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112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12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248,000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112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列舉扣除項目的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才能節稅。

三、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非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減除,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25,000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四、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向當地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一)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收集齊全。
(二)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掣發保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三)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四)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保險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五)檢視保險費收據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

五、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一)您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哪些嗎?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另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也可以扣除。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的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以憑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報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全數列報扣除。
4.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不可申報扣除。)
5.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6.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醫療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7.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8.因病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或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可申報扣除。大陸地區出具的證明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9.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 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二)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3.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醫藥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六、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一)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2.對政府的捐獻、國防勞軍之捐贈、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的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二)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得列報。
3.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台灣綠黨及新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三)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七、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震災、風災、 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該災害損失證明金額申報列舉扣除。
如未依上開規定報經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當地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義務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稽徵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災害損失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已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八、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三)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九、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2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十、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賣房子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賣房子有虧損,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仍將核實課稅,如涉及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所以所得人仍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若選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十一、身心障礙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扣除項目,供有身心障礙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207,000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僅檢附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惟嗣後檢附與之前提供的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且經鑑定後取得的身心障礙證明,則可以追認其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著重在證明,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十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一)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三)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十三、只要有列報5歲以下之子女,皆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嗎?
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如符合以下規定,每人每年可扣除120,000元。
  (一)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才可扣除。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十四、如何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呢?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4)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2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112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能等級,並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
1.須檢附112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須檢附111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2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項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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