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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報篇

更新日期:113-04-11

一、結算申報方式有哪幾種?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網路申報(含行動裝置申報)、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3種。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結算申報內容單純案件,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經核對無誤後,於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繳稅案件)或回復確認(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即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加利用。

二、人工申報時要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申報書種類分簡式申報書與一般申報書2種。(一)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屬應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薪資、利息、公司分配的股利、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全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含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採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計算採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股利所得中不含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的股利、無適用租稅優惠、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請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納稅義務人,請使用一般申報書;如有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者,請填寫於一般申報書附表。(二)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另行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四)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 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 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 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於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利用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以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於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或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以憑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查詢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參考,如還有其他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三、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含CFC營利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包含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二)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四、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該在何時申報?哪裡申報?
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結算申報期間都可以申報,在這段期間可利用國稅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人工填寫或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請儘早申報,可免最後幾天排隊擁擠。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s://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若選擇網路上傳附件,於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或於113年6月1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檔案格式須為PDF、JPG、PNG,檔案大小合計以15MB為限(可單檔上傳);若選擇紙本遞送,應於113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五、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一)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採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之退稅案件。
(二)於113年5月10日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郵寄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國稅局將會優先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可於113年7月底領到退稅款。
另外不論是利用網際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確認回復,如利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只要在申報軟體、稅額試算確認書或申報書上,登入或填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如:郵局局號及帳號或金融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帳號及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退稅款將安安穩穩的劃撥到帳戶裡;退稅者不須再跑一趟銀行兌領,既便捷又安全。

六、不申報可以嗎?
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下表),得免辦結算申報。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46,000元。但如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
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範例︰
單位:元

受扶養親屬人數

0

1

2

3

4

5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無配偶

216,000元

308,000元

400,000元

492,000元

584,000元

676,000元

有配偶

432,000元

524,000元

616,000元

708,000元

800,000元

892,000元

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尚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未辦結算申報的人,除了不能享受扣繳稅款或可抵減稅額的退稅權利之外,亦只能按標準扣除額減除,不能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因此,惟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保障個人最佳利益。
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下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所得超過67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請詳閱該申報表背面之填寫說明),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

所得

項目

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

  說明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非死亡給付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額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救護車、股票等)

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可減除3,330萬元之扣除額)

七、申報錯了或申報完畢發現漏報所得該怎麼辦?
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時,如果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須填寫1份包含前次已申報之完整基本資料及本次漏報所得相關資料之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方空白處註明第幾次補報及第1次申報之申報書收件號碼和日期,如果還需補繳稅款,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現金或信用卡均可(詳參繳退稅篇),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
若是補申報的時間已經超過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必須再填寫1份自動補報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稅,並依各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至於納稅義務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要補正或更改,應另外填寫1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另外,針對上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國稅局會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在113年4月25日以前掛號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簡訊或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該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所載之所得資料,為給付單位在113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如納稅義務人在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不正確,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得利用自然人憑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以該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於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八、生離死別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故分居兩地,依法仍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其一方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所得,仍應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離境以前辦理申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仍然繼續居住國內,那麼他的所得不必在離境前申報,應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又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按生存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來換算減除;但由生存配偶辦理合併申報時,仍可減除全額免稅額及全額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有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必要費用減除,並適用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如有退稅款,則須以生存配偶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申請退稅。

九、新婚如何申報?
(一)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呢?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在年度中結婚者,可選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自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依2人之所得、扶養親屬等狀況,可有下列4種申報方式:
1.各自單獨申報,也就是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填寫1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人所得完全分開計算,各自單獨申報。
2.所得合併申報,以其中一人當納稅義務人,2人全部所得合併計稅。
3.所得合併申報,以其中一人當納稅義務人,將2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4.所得合併申報,以其中一人當納稅義務人,將2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另外國稅局在各收件服務處備有申報軟體,亦可協助納稅義務人現場試算,選擇最節稅的方式申報。或透過網際網路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亦可自動計算出最低、最有利之應納稅額。
(一)至於結婚之時間如何認定?民法上結婚係以登記為要件,故以登記日為準(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不以登記為要件,而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日為準),稅捐稽徵機關亦掌握有戶政機關通報之結婚資料,切記只有結婚那一年度的所得稅可以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以後年度務必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十、有配偶者要怎麼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均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分居得各自申報外,均應辦理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稅額計算方式選擇較有利者合併申報:
1.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採合併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就其各類所得予以減除。
(二)上開3種計稅方式可進一步分為下列5種計算方式,以應納稅額最少之方式辦理申報。如果採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則程式將以最有利之計稅方式,計算應補(退)稅額,納稅義務人不須再為如何計算最有利應納稅額而傷腦筋了。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2.將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3.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4.將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5.將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三)又申報戶內如有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
1.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十一、與配偶分居如何申報?
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請於申報書「□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相關欄位打「V」: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惟仍應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後,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以憑核定。
(二)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應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V」,並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於申報書勾選。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稅;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十二、離婚者如何申報?
(一)於年度中離婚者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二)至於離婚後所取得之贍養費要不要報稅?
依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規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方式,視其於當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而定:
(一)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二)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十四、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怎麼申報?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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