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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情形

更新日期:107-06-25

(一)買賣未經簽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其轉讓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

(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代表股份之憑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四)公司因創立或增資發行新股票,或經核准募集公司債。

(五)投資人以可轉換公司債向公司債發行公司轉換增資股。

(六)繼承或贈與股票等有價證券。

(七)以遺產中之股票抵繳遺產稅。

(八)運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取得之股票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科學研究基金保管運用者。

(九)投資人在我國境外證券市場買賣境外上市之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