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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自國外進口酒來分裝或當原料酒,可辦理免稅手續。

更新日期:107-06-25

(一)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分裝係產製行為。廠商自國外進口酒來分裝 或當原料 酒,得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辦免稅採購,俟分裝成小瓶裝或製成另一應稅酒品出廠時再課稅。

(二)其免稅採購之程序,產製廠商應填具免稅原料申請書1式3聯,經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後,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抽存,另外乙、丙2聯發還產製廠商自行向海關辦理免稅進口。

(三)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