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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產製菸酒之廠商,應如何辦理及其應檢附證件?

更新日期:107-06-25

(一)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二)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設立登記表,並檢附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暨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2份,送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登記。

 

(三)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4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上述應檢送的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

(四)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五)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