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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符合要件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2-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人若將房屋出租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災民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溯及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適用。又核准之面積,都市土地面積以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350平方公尺為限。

    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