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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重劃費用!

更新日期:111-1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近日張先生來電詢問,之前贈與1筆土地給配偶,日後再移轉該筆土地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可否扣除重劃費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夫妻贈與當下暫時不課徵土增稅而非免稅,於再移轉給第三人計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重劃負擔費用及依同法第39條之1第1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