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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出租或營業 地價稅仍可按比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08-11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若地上建物僅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經查住家使用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及一般用地稅率(10‰-55‰)核課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林持有1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某日想在自家1樓營業,該地上建物共3樓,因此1/3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將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核課地價稅,其餘2/3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持有土地因營業而分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若營業商號已註銷或遷移至別處,土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自用要件,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的面積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若有上述情形,請務必於1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114)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倘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