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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取得土地所有權後 需重新申請方能享有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08-11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繼承配偶遺留的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父母受贈取得土地,該地使用情形及戶籍均無變化,地價稅能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土地經過移轉後(如繼承、贈與、買賣…等),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亦發生變化,並不會因使用情形未改變而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所以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小明於今年繼承取得父親所遺留的房地一棟,其該房屋及土地於父親名下時均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房地使用情形均未改變,戶籍亦未變動,小明想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房屋需於每年3月22日、土地則需於9月22日前向房、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若符合規定,房屋可按自住用稅率(1%或1.2%)課徵房屋稅,土地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核課地價稅,當年度才可再繼續適用自住用稅率課房屋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係採單一稅率2‰,兩者稅率至少相差4倍,如民眾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務必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倘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申請方式除書面申請或臨櫃辦理外,也可以利用該局網站「線上申辦」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就可輕鬆完成申請,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