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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取得父母親土地,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更新日期:111-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先生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輔導函後,來電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買賣取得,買賣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子間移轉土地,為何還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即使是父子間買賣移轉且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因此,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一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則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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