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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當事人與他方直系血親「非」屬房屋稅條例所稱之直系親屬

更新日期:114-11-19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需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要件,並於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然而,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與他方直系血親是否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惟民法姻親規定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故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並未於同性婚姻準用。換言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非」屬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舉例說明,A和B辦妥同性婚姻關係結婚登記,住在A所買的房屋,若是A的父或母(屬直系血親關係) 或是A或B其中一人戶籍遷入,均可適用自住房屋。但若是只有B的父或母設立戶籍於A之房屋,由於B的父母與A未成立直系姻親關係,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的規定,而無法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該局提醒,如符合自住要件的同婚關係當事人,務必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期的房屋稅才可適用喔!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