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兒園園長劉小姐致電詢問有關經營幼兒園是否繳納印花稅的問題,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另外經營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繳納印花稅。未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幼兒園,開立之收據均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輕稅重罰,不可不慎,如果應稅憑證數量較多,可利用政府設立的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彙總申報帳號自行開立稅單,即可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歡迎多加利用。申請彙總繳納者,須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份的15日前上網申報開立繳款書,可省去購買印花稅票及逐件貼花、銷花之不便。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已開放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等憑證,直接登入系統開立一般印花稅憑證繳納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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