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除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外,如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18歲)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台中市有戶政跨機關通報服務,土地所有權人於遷入戶籍時,可一併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簡便又快速,民眾可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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