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是以,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賦稅徵免亦不同。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李君申報移轉吉安鄉之道路用地,依鄉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係將來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另林君申報移轉花蓮市之公園用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備註將以「徵收」方式取得,則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