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1日實施之房屋稅新制已改採「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導致稅額減少,或房屋本身符合減免規定,應於該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例:每年3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主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始得自當期適用較低稅率或減免。逾期申報者,則自次期才適用較低稅率或減免規定。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使用情形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已變更且全年未再變動,導致稅額增加者,納稅義務人仍應於當年開徵40日以前申報,始可自該年期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如在年期中變更致稅額增加,則不論是否於開徵40日以前申報,均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較高稅率。若經核定後房屋使用情形未再變更,日後無須重複申報。
舉例說明:原為營業用或出租之房屋,在租約屆滿或收回自住並辦妥戶籍登記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在開徵40日前提出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如戶籍資料或租賃契約等),經核准即可自當期適用自住或其他較低稅率;反之,若逾期提出,優惠則要等到下一課稅期才生效。另針對因災害、房屋毀損達一定比例之減免申請,也同樣應在開徵40日前或於災害發生後依規定期限提出,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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