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具兩種性質之承攬契約應按較高稅率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11-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工程行簽訂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動產器材之採購及

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設備的採購及安裝工程,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依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如契約性質不同,可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約及承攬契約,分別繳納印花稅12元及按承攬合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以減輕稅負,節省負擔。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