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申請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均會辦理清查作業,如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包含夫妻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追繳原退還之稅額。
為加強查核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住使用規定,財稅局將運用街景圖資服務,查核重購地上建物有無營業情形,如查獲有營業情形者,除可能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外,地價稅及房屋稅如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亦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重購土地後申請退還原已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於管制5年期間將建物一樓及騎樓供家人開設餐飲使用,而二、三樓範圍仍供住家使用,該營業範圍因已不符自用住宅規定,經重新分算後【重購土地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地價-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原已納土地增值稅】即98萬元-(100萬元-5萬元)=3萬元 < 5萬元,將被追繳不足支付差額2萬元之土地增值稅。另一樓及騎樓範圍原按自用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亦將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即向土地及建物所轄稅捐單位申報更正稅率,以免被補稅受罰。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