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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仍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更新日期:114-11-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適逢地價稅開徵期間,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反映,其收到114年地價稅稅單,發現同一筆土地,原持分面積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今年年初買賣取得而增加該土地持分面積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同一筆土地卻用二種稅率計算。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的土地,原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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