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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駛逾期未復駛、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重新領牌

更新日期:111-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如暫不使用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收節稅效果。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一旦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需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局特別提醒各位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也應儘速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再上路,否則被查獲,補稅又處罰划不來,千萬別心存僥倖。另外,請檢視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