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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05-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雙方合意訂立買賣或贈與契約,並報繳土地增值稅及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經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則買方或受贈人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地作農業使用等不課徵之土地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得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以原申報移轉原因向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所有權返還,則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課徵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