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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

更新日期:114-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法規定之應納稅捐,納稅人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會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日或例假日,限繳日期則順延至次1工作天,以今(114)年11月1日即將開徵之地價稅為例,其繳納期限截止日為114年11月30日(星期日),因截止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12月1日(星期一),如在12月2日至4日繳納,因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12月5日至7日繳納則依規定須加徵1%滯納金,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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