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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罰款更公平了!改採「彈性倍數」減輕負擔!

更新日期:114-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了讓裁罰更公平合理,《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已修正,原本一律「固定倍數」的罰鍰制度,現在改為依「違規情節」與「是否故意」來決定罰鍰倍數,初犯或非故意者可減輕處罰。

    簡單來說,以前不論是第一次違規還是重犯,罰鍰都一樣重;現在修法後,稅捐機關會依照「違規次數」和「是否故意」來決定罰鍰倍數,讓裁罰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舉例說明:林先生的車輛牌照被註銷後,仍違規懸掛他車牌上路,114年應繳牌照稅為11,230元。

  • 以往:一律處罰2倍(22,460元)。
  • 修法後:若是第一次被查獲,僅罰6倍(6,738元);但若一年內再犯,罰鍰就會提高到1.2倍(13,476元)。

    財稅局提醒,雖然修法讓裁罰更具彈性、初犯可減罰,但仍呼籲民眾務必依規定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勿轉賣或移用車牌,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