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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土地移轉方式終止三七五租約所立之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與承租人協議同意以分割土地,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該協議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查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承租人放棄耕作權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協議書內容,雙方協議同意出租人以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其依前述規定,係以應得之補償金換取土地,認屬具有土地買賣性質,該協議書如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應依前揭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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