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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書若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另依訴願法規定,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訴願書,經由該局陳送縣政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以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之處分不服,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受不予受理,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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