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土地買賣應辦竣所有權登記後再行移轉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5-03-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時承買人應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土地承買人如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即再行訂約出售,被查獲將處以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5年1月1日訂約買得李小姐土地1筆,惟未向地政機關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於115年2月5日訂約再行以新臺幣13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給陳先生,王先生因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稅務局會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的罰鍰。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