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持續高漲,如果父母想資助子女建造房屋,並以子女為房屋的起造人,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房屋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為子女,但建築過程中購買建材及支付建商工程款等費用均由父母支付,實質上屬父母贈與子女房屋的情形,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仍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即子女)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申報,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申報,將會被加徵怠報金,每超過3天會增加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此外,若有隱瞞或短報契稅的情況,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了要補繳應繳稅額,還將面臨1至3倍的罰鍰。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桃園分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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