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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更新日期:115-08-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民眾來電反應其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因父親遺留之老舊房屋未申報拆除,致無法適用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1%)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不論有無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如已拆除滅失,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將計入全國歸戶房屋戶數,按相應戶數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如已拆除,應在拆除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未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僅能自申報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因此,老舊房屋如確已拆除或滅失,請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分局(08-8895255)洽詢。